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各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实施机关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最新2025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细解答:为注册时间在递交材料前满足1年以上即可。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详细解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等条件,不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相关负责人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即可。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4种涉密业务资质。申请单位近3年被吊销其中任意一种资质均不符合基本条件。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详细解答:有自有产权或相应的合法的租赁合同,实用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详细解答:“人员”要求直接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后勤保障等不在此范围,且必须在本单位或者分公司连续缴纳社保,在子公司或者上级法人公司缴纳社保不符合要求。
(四)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详细解答:此条款是为了防止外国势力通过投资等方式对我国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施加影响,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细解答:这些要求确保关键人员在国籍、居留权和亲属关系上与境外无密切联系,减少因境外因素导致泄密的风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涵盖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等各个方面,确保保密工作有章可循。)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保密制度,开展保密培训、检查等工作,保证保密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和事务,知晓保密法规和制度,掌握保密技术和防范措施。)
(四)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例如场所要具备物理防护、电磁屏蔽等功能,设施设备要符合保密技术要求,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保密检查等方面,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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