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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09 08:46人气: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只接收非涉密信息):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bmzzzqyj@163.com

二、通过传真反馈:010-83086075

三、通过信函反馈:北京市513信箱指导管理司收,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日。

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以下简称《集成办法》)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印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分别形成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01

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调整理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集成办法》、《印制办法》。

02

主要修订内容

《集成办法》、《印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均为6章60条,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保密资质具体条件相应修订后仍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一并印发。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适当调整申请条件。一是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部分基本条件,统一相关表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申请单位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失泄密隐患突出的问题,在保留保密制度完善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体系健全的保密条件。三是根据涉密集成资质单位业务开展特点,对除总体集成业务种类以外的申请单位,取消涉密业务场所面积要求。

2. 强化涉密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调整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承接业务范围,取消总体集成、软件开发类资质单位对所承建系统或者所开发应用进行运行维护无需取得运行维护资质的规定,要求所有开展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的单位(机关、单位内设机构除外),均应取得运行维护资质(并相应调整运行维护资质具体条件),以确保所有运行维护单位的保密要求统一。

3. 加强日常监管。一是明确了涉密集成、印制业务不得转包,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分包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二是取消乙级资质单位拟跨省承接业务前备案要求,避免以备案名义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三是调整资质单位事项变更报告内容及审查要求,将对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影响较小的部分事项,改为年度自查自评报告事项。四是要求明确注销资质的单位对涉密人员、涉密信息设备、涉密载体等作出妥善安排,及时向尚未完成的涉密业务的委托方报告有关情况。五是明确被注销、暂停和吊销涉密资质的单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业务合同,以及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处理原则。

4. 严肃违规惩戒。一是强化对未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的整改要求,要求整改完成、消除失泄密隐患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二是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资质单位,细化作出责令整改、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资质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注销、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并告知相关涉密项目委托方

5. 严格信息披露。要求申请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不得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全文请见国家保密局网站或联系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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