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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详解读--保密管理(三)

发布时间:2024-12-10 09:40人气:

第三十二条: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信息管理和配合义务


保密管理(三)


第三十二条: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新法解读

1

关于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的规定


本条所称“安全保密产品”,是指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用于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国家秘密信息、国家秘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会议活动安全保密所使用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密码、防病毒、抗拒绝服务、网页防篡改、安防等产品除外。

“保密技术装备”,是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或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保密检查、案件核查、技术监测、检测评估、技术服务等职能所使用,具有特定安全保密功能且经规定程序确定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

第一款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使用、维修维护、报废等全流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具有特定的安全保密功能,其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已有较为成熟的国家保密标准。

第二款明确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检测制度,包括抽检、复检,并规定检测主体。为确保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提高产品和装备的质量和性能,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具体检测工作。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检测合格后,颁发检测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新法解读


1

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的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具有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大等特点,一旦泄密,难以补救,必须加强保密管理。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自审,是指单位或作者对拟公开出版、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送审,是指对有关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出版、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窃密和反窃密斗争的主战场、失泄密的重灾区。个人、组织在依法使用网络的同时,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信息管理和配合义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新法解读

1

关于网络运营者信息管理和配合义务的规定



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职责,对于及时发现、处置互联网违法公开、发布、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条具体涉及的法定义务包括:

信息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利用其网络发布信息的管理,建立信息管理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现、处置利用其网络发布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配合查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供涉嫌泄密案件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信息等,为调查处理活动提供便利。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上述机关依法实施调查处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况报告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阻止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传播给他人;保存有关记录,为依法追究信息发布者的责任提供依据;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信息删除义务。网络运营者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存储或运行的国家秘密信息,防止泄密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防止国家秘密信息被恢复。

源于:成都市保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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