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印制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严禁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涉密印制业务资质,且应当取得涉密业务委托方书面同意。
四、涉密印制业务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五、资质单位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委托证明的不得承接。
六、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控制涉密印制数量,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七、印制过程中应当对委托印制的原件、底片、印版、清样和成品、半成品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八、涉密印制业务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载内容包括委托印制证明、合同编号、委托单位、印制现场保密负责人、参与印制人员、主要印制设备、印制时间、品种、密级、载体形式、数量、产品交付情况等。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