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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书

发布时间:2021-07-06 11:3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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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名录注册管理、资格监督和审查工作考评。
第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   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第五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专业配置、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和审查工作考评制度。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注册编入《名录》的单位实施资格监督。
 
第二章    装备承制性质与类型
 
第九条   装备承制性质,是指对承担装备采购任务的分类,包括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其中:
(一)装备科研,是指为发展新型装备和改进、提高现役装备(含软件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科研活动,包括预先研究(不含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和装备研制活动;
(二)装备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过程与活动;
(三)装备修理,是为使装备恢复规定的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活动;
(四)装备试验,是指装备功能、战术技术性能、作战使用效能等进行验证、考核并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装备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第十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五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三)扩大范围的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年度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资格保持能力进行跟踪,监督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的审查;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发生重大违约、质量、保密事件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问题时,为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申请扩大范围审查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与续审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一)单独审查,是指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该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联合审查,是指设计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必要时可实施现场验证。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承制装备范围可包括:
(一)已承制的在役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二)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三)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四)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五)支持装备创新发展的民用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五条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点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提供资料审查相关政策咨询;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
(三)组织对初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进行预审查;
(四)确定申请单位承制装备类别、明确相关资质要求;
(五)汇总申请、受理材料并上报;
(六)申请、受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点依据产品专业和所在地域,受理相应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所受理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且尚未取得许可的,应当提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进行联合审查的建议。
第十八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证明文件,包括: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
(4)管理制度清单;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6)单位章程。
2、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
(8)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
(9)测量设备汇总表;
(10)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
(11)已定型(鉴定)产品汇总表;
(12)科研成果、专利、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13)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
(14)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管理证明材料
(15)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仅适用于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A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6)GB/T 19001或同等效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标准清单。
4、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18)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履约信用证明材料
(19)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20)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
(21)近三年合同履行证明文件(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复印件;
(22)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
6、保密管理证明材料
(23)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承当装备任务涉密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
(24)保密承诺书(承当装备任务不涉密的提供保密承诺书)。
(25)保密管理制度。
上述相关证书、证明等文件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受理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确认并明确主管军事代表室:
(一)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申请承制装备单位类别的准确性;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
(四)基本要素和格式填写的规范性。
受理人员应当做好受理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   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派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审查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预审查,主管军事代表室派人参加。预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核实《申请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基本资质(法人、房地产、保密、许可、税收、社保等)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的有效性;
(二)核实申请承制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及现状。包括主要功能性能。周边配套关系,以及定型(鉴定),批生产、交付使用和技术保障等情况。
(三)确认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重点是体系覆盖的有效人数、产品、科研生产等活动过程和场所等;
(四)核查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理解和实施的情况,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内审员是否进行了有效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
(五)核查研制过程、采购及外包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过程管理。重点是通用质量特性、软件工程、技术状态管理、风险管理、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控制情况。
(六)核查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严重)质量事故(问题)或批次性质量问题,是否有因违反国家或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以及整改情况。
预审查结束后,预审查人员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预审查报告》(见附件2.1)和《预审查发现问题清单》(见附件2.2);申请单位征稿完成后,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预审查整改跟踪报告》(见附件2.3),预审查人员进行验证。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根据申请材料和预审查的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文件基本满足要求并通过预审查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受理意见,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意见表》(以下简称《受理意见表》,见附件3.1),其中:
1、依据《承制装备分类》(见附件3.2)确定承制装备类别;
2、依据《审查员专业分类》(见附件3.3)确定审查员专业;
3、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人日要求》(见附件3.4)确定审查人日安排。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预审查发现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告知申请单位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不满足受理条件或未通过预审查的,受理点留存1套申请材料,其余退回申请单位,并填写《受理意见表》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见附件3.5)。
受理人员在《受理意见表》上签名,加盖受理点印章,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受理点应当按月汇总受理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上报材料:受理申请的,包括《受理意见表》、《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预审查报告》;不受理申请的,包括《受理意见表》、《退回通知书》和《预审查报告》。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每月对受理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草案)》(见附件4),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承制装备情况、实施审查安排。
实施审查安排中,A类装备承制单位包括拟任审查组长、审查组人数、所需审查员专业和审查员级别、拟安排的审查时间(原则上为计划上报时间后的第二个月);B类装备承制单位包括拟任审查组长和审查时间。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与每月底前将下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草案)》报送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督管理局按月组织对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上报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草案)》进行协调确认,下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包括申请装备承制单位类别、审查类型、审查形式、审查方式、参加单位、审查组长、审查组成员及专业代码、审查时间、审查地点等,发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将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第五章     审查实施
 
第一节   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质;
(二)组织机构;
(三)风险管控;
(四)管理制度;
(五)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科技管理;
(二)人力资源;
(三)设备设施;
(四)测量设备;
(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
(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
(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体系策划;
(二)体系文件;
(三)领导作用;
(四)过程控制;
(五)质量检验;
(六)质量信息;
(七)绩效评价;
(八)质量改进。
第二十九条   对财务资金状况审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三)资金运营状况;
(四)资产管理状况;
(五)相关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履约信息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合同履行;
(三)技术服务保障;
(四)产品报价;
(五)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保密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保密组织;
(二)保密制度;
(三)保密资质;
(四)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
(五)保密检查。
 
第二节      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审查组设组长1人,由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中、高级审查员担任。审查组的组成:
(一)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一本由6-9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高级审查员;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审查员不少于50%;初级审查员不超过审查组总人数的40%;
(二)年度监督审查,一般由3-5名审查员组成;
(三)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根据承制单位发生问题情况按需组织审查组;
(四)负责审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负责审查财务资金状况的审查员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经过培训的财务专业审查员;审查组人员技术专业配置应当覆盖申请承制的全部装备(产品)。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组长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现场审查实施计划》(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实施计划》,见附件5)。现场审查实施计划主要包括:
(一)审查目的、审查范围、审查依据;
(二)审查组组成。包括审查人员所在单位、任务分工、审查员的级别和专业代码;初级审查员不能单独分组。
(三)审查活动安排。其中对申请承制5种(含)以下设备(产品)的,应按过程方法进行全部、全过程审查,并在“审查对象”栏目中写明产品名称;申请承制5种以上的,可对同类产品按专业安排抽样审查;
(四)审查组报道时间。
第三十四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审查实施计划》的审批。关于审查实施前7个工作日送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备案。《现场审查实施计划》不满足审查技术要求的,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将《现场审查实施计划》通知审查组组长、军事代表局或主管军事代表室和受审查单位。
第三十六条   A类装备承制单位现场审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一)审查准备。审查组应于首次会前半天报到。审查组组长与报到当天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受审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预备会的内容主要包括:受审查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军事代表介绍申请单位承制装备(产品)完成情况,包括质量、进度、服务情况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对未承担过装备任务的申请单位此项可略);审查组组长明确审查实施计划、人员分工和审查要求等。
审查组成员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提前3天向审查组长和组织审查的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
审查组应当按照《现场审查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准备,包括查阅相关文件、编制检查单、确定抽审样本等。
(二)首次会议。审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可委托)、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签到(见附件6.1)。首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1、宣布审查目的、依据和范围;
2、宣布审查程序和审查实施计划;
3、提出受审查单位配合要求;
4、明确审查判定依据和审查调整与中止的规定;
5、宣读审查纪律和保密承诺;
6、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实施审查。审查组依据《现场审查实施计划》,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和《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见附件6.2)要求的内容,对受审查单位按下列要求实施审查:
1、初审。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承制装备的综合能力,内容覆盖资格审查的全部审查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及活动的管理、控制情况等。
2、续审。重点是综合评价申请单位是否持续保持申请承制装备的综合能力,内容覆盖资格审查的全部审查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及活动的管理、控制情况等。
3、年度监督审查。重点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装备承制能力保持情况等。
4、扩大范围审查。重点是扩大范围产品是否具备承制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相应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是否有效等;
5、重大事项专项审查。重点是针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查清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6、不同审查类型的审查活动还应满足:
(1)初审、续审和年度监督审查覆盖申请承制的全部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类别,按过程方法进行全过程审查。
(2)在同类装备中按专业抽样审查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全过程;对同类其他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审查其主要设计开发确认(定型或鉴定)和最终检验过程。
(3)按照《现场审查实施计划》对申请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进行审查,审查组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范围。
(4)采用过程方法,并结合PDCA循环和基于风险的思维,对审查项目和质量管理体系作出准确评价。
(四)审查纪录。审查员对审查情况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见附件6.3);记录应真实,其中对满足审查项目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可原则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可追溯。
(五)评判准则
1、评判准则。初审、续审和扩大范围采取单项计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进行。
2、分值。审查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法人资格70分、专业技术资格250分、质量管理450分,财务资金状况80分、履约信用80分、保密管理50分、军方要求的其他内容20分。
3、审查项目及重要程度。审查项目共37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要项10项,一般项18项。
4、审查意见。根据收集的客观证据,按《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评分评价。判定标准为:
(1)合格:评分率≥95%;
(2)基本合格:70%&le;得分率<95%;
(3)不合格:得分率<70%。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填写《现场审查打分表》(见附件6.4),形成审查意见。对判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以及需改进的问题。填写《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报告》、《质量体系不符合项报告》、《改进建议单》(见附件6.5、6.6、6.7)。
5、审查结论判定标准为:
(1)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全部合格。判定为&ldquo;具备资格,推荐注册&rdquo;;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ldquo;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rdquo;:
&mdash;&mdash;关键项有1项(含)以上不合格;
&mdash;&mdash;重要项有2项(含)以上不合格;
&mdash;&mdash;重要项加一般项之和有5项(含)以上不合格。
(3)审查项目结果处于上述(1)、(2)之间的,判定为&ldquo;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rdquo;。
(六)综合评议。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组内部综合评议会,主管军事代表室参与,讨论形成下列结论意见:
1、初审、续审结论意见;
(1)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2)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3)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2、扩大范围审查结论意见;
(1)具备资格,推荐扩大注册X项产品承制资格;
(2)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扩大注册资格;
(3)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扩大注册X项产品承制资格。
(七)交流情况。审查组应向受审查单位管理层沟通审查情况。
(八)末次会议。审查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可委托),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签到。末次会议通报下列内容:
1、审查情况;
2、审查发现的问题,包括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改进建议等;
3、审查结论意见;
4、整改要求及时限;
5、审查文件编报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审查组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7),审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署。审查报告应准确、清晰地描述审查活动,包括:
(一)审查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审查组成员资格注册信息;
(三)确认的承制装备类别;
(四)审查的主要灰顶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审查内容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
(六)审查结论。
第三十八条  主管军事代表室应当监督受审查的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受审查单位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填写《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质量体系不符合项整改措施表》(见附件8),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主管军事代表室应当验证整改效果,审查组组长对整改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证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审查未通过。
第三十九条   受审查单位经现场审查和整改验证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报告》以及相关审查材料(包括审查实施计划、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报告、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报告、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整改措施表、现场审查打分表、改进建议单和审查记录等)。
审查报告和相关材料为A4纸质,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三节     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第四十条  审查组一般由3-5名中、高级审查员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组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文件审查实施计划》(简称《文件审查实施计划》,见附件9.1),按本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采用文件审查方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准备。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单位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参加。预备会通报受审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装备/产品质量情况;明确审查组任务分工和协调沟通渠道。
(二)首次会。审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技术、质量和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到。
会议内容:宣读审查实施计划,审查分组和审查实施要求等,并作公正性审查和保密承诺。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并汇报情况。
(三)实施审查。审查组根据审查实施计划和《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见附件9.2),按分工对受审查单位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行、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审查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和《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见附件9.3)。
(四)审查意见。审查组根据文件审查情况,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议,主管军事代表室参加,形成审查意见:
1、提供的证明文件全部符合要求,评定为&ldquo;合格&rdquo;;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ldquo;不合格&rdquo;: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相关资质文件超过有效期的;
(3)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4)不能满足承制装备需求的。
3、发现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问题,评定为&ldquo;基本合格&rdquo;。
(五)审查结论。审查组根据综合评议得出的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五)款实施。
(六)末次会。审查组组长主持末次会,向受审查单位通报审查结论,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B类装备承制单位重大事项专项审查采用现场审查方式,审查程序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审查组组长负责编制《审查报告》,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主管军事代表室应当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由审查组组长对整改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查整改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四十五条   审查组上报的审查文件包括《审查报告》以及相关审查材料(包括文件审查实施计划、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和审查记录)。
上报材料的格式,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要求。
第四节    审查调整与中止
 
第四十六条   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审查组成员因专业不覆盖需要调换人员、申请承制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需要扩大、审查时间需要缩短或延长等情况时,审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调整审查实施计划,并按新调整的计划实施审查。
第四十七条   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审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中止审查活动,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中止单》(见附件10),并通报受审查单位:
(一)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审查风险的;
(三)受审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审查证据已明显表明不能达到审查目的;
(四)受审查单位对审查活动不予配合,审查活动无法进行;
(五)受审查单位不同意审查组结论意见,导致审查程序无法完成;
(六)其他严重影响审查活动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中止的,受审查单位应当对中止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申请恢复审查,经组织审查的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统一,并重新按程序实施审查;3个月整改未完成的,按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的结果处理。
 
第六章    《名录》注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进行核准,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的拟制工作,于每月底前报送军委装备发展部。
第五十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审核。
第五十一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会同军委装备发展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报送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月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发布《名录》。
第五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装备承制单位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承制单位基本情况;
(二)承制单位资格类别;
(三)获准承制装备范围;
(四)相关资信情况;
(五)审查及注册情况;
(六)不良记录情况。
第五十三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12)。其中,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包含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从《名录》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四条   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严禁在互联网、广告媒体和社会公开的场合使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五十五条  装备承制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注册地址等注册事项变化的,主管军事代表室应当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在变更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3)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核准后逐级上报装备采购合同监管部门。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应当按月汇总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督管理局变更《名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列入《名录》的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名录》中注销:
(一)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续审申请的,或者在注册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名录》予以批准的;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军方批准吊销的;
(三)注册证书被军方核准撤销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注销的,装备采购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负责收回注册证书。
第五十七条   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对符合《名录》注销条件的装备承制单位提出注销意见,上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核准注销意见,并征求军委装备发展部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从《名录》中注销。
第五十八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注销的,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负责收回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军事代表室应当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在注册有效期满前9个月提出续审申请。
第六十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定期向军委装备发展部有关业务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发布《名录》数据库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名录》发生注册、注销变化,以及《名录》内的装备承制单位出现变更或者被处罚情况时,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应当及时对《名录》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有效。
《名录》数据库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章     资格监督
 
第一节    日常监督
 
第六十一条  装备采购合同监管部门、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对《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保持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资格监督。
资格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三种形式。
第六十二条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日常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保持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有关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日常监督通常结合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巡回检查、询问、参加有关会议和对记录进行分析等手段进行。
第六十四条   日常监督发现不合格问题时,应开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见附件14),及时通报装备承制单位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节     A类单位年度监督审查
 
第六十五条   对列入《名录》的A类装备承制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组织授权机构实施年度监督审查。
第六十六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按每月制定年度监督审查计划,并告知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年度监督审查组成员,应该包括相关主管军事代表室审查员。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批准年度监督审查组组长制定的审查实施计划,并通知受审查单位和相关军事代表机构。
第六十七条   每个证书年(即证书颁发日起至次年的前一天止)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审查,两次监督审查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六十八条  年度监督审查除基本资质和承制能力保持情况外,重点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包括:
(一)上次审查以来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
(二)重要关键点是否按体系要求有效运行;
(三)体系覆盖的产品、活动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是否达到体系确定值;
(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有效;
(六)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六十九条  审查组应当对审查证据、审查发现进行分析,对照审查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如下审查结论:
(一)推荐保持资格;
(二)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保持资格;
(三)建议开展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第七十条   对年度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军事代表室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验证,审查组长确认;整改验证时间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七十一条  年度监督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监督审查报告》(见附件15),内容包括审查要求、审查证据、审查发现和审查结论。
年度监督审查报告报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报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第三节    B类单位年度监督审查
 
第七十二条   B类装备承制单位年度监督采取承制单位自查与主管军事代表室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每个证书年,承制单位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或质量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主管军事代表室对承制单位提交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查、评价,并报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第四节    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第七十四条   对列入《名录》的惩治单位发现有下列重大问题或者重大变化事项的情况时,应当进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四)法人资格、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六)装备科研、生产、修理、实验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七)超出注册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单位发生行贿、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资格保持情况的。
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的程序执行。
第七十五条   审查组应当针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原因分析。确定责任,提出如下审查结论:
(一)建议保持资格;
(二)建议警告;
(三)建议暂停资格;
(四)建议吊销资格。
第七十六条  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报告。按公文格式编制,内容包括检查的事项、基本情况、问题原因、纠正措施、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十七条   对重大事项专项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警告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性质严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暂停资格处罚。给予暂停资格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验证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的,可恢复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三)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受到暂停资格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吊销资格处罚。
 
第五节     证书撤销
 
第七十八条   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证书:(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注册证书的:
(二)超越职权给予注册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审查工作程序给予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注册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撤销证书,由发现问题的单位提出意见,经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核实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
 
第六节    处罚权限
 
第八十条 给予装备承制单位警告处罚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批准实施,报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给予暂停资格、吊销资格处罚的,或予以撤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提出意见,报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军委装备发展部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拟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实施。
第八十二条  初审、续审、监督审查和扩大范围审查,实行审查组成员工作质量考评制度。其中:
审查员由审查组组长进行评价,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评价表》(见附件17);
审查组组长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结合注册材料审核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按审查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审查组在实施审查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标准组织开展审查活动;
(二)不得假借各种名目向承制单位摊派、收取任何费用;
(三)不得收取承制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得故意延长或压缩审查时间、要求承制单位安排与审查无关的活动;
(五)上级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
审查组应当接受审查组织实施机关(机构)监督、军队纪律检查部门的监察,还应接受受审查单位对其工作作风和执行审查纪律情况的监督、评价。审查末次会议后,审查组应将《受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工作作风和遵守纪律情况评价表》(见附件18)交受审查单位填写,并由受审查单位直接寄给军委设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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