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保密管理(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涉密采购和委托涉密业务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涉密人员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
保密管理(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管理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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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体要求。明确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密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涉密单位应当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制度完善,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等。
第二款规定保密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保密资质”,是指拟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认定,获准从事涉密业务的能力及相应资格。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质管理。
“审查批准”,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性质、保密组织机构建设、保密制度与管理措施、保密条件保障、资本构成、人员情况等。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主要通过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主要针对申请单位的保密管理能力,按照有关保密资质审查细则、评分标准和审查程序进行现场验证和核实,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
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美英德法日俄等国家均出台系列相关立法,形成了相应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涉密采购和委托涉密业务保密管理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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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密采购和委托涉密业务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涉密采购的原则性要求。机关、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以下简称涉密货物),主要包括采购的货物属于国家秘密,或者采购用途、采购行为等涉及国家秘密。涉密货物采购保密管理主要包括: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坚持安全可靠优先;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涉及国家秘密的服务(以下简称涉密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档案数字化、系统集成、维修维护、法律咨询等服务。机关、单位采购涉密货物、涉密服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加强保密管理。
机关、单位对采购涉密货物或者服务保密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的供应商采购涉密货物或者服务,并采取保密管理措施。
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以下简称涉密工程),主要是指用途、功能或关键部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程,其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涉密工程的确定,并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负总责;涉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保密管理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保密管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是指机关、单位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委托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要求其保守国家秘密的书面协议。机关、单位应针对所委托的涉密业务,提出具体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加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涉密人员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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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密人员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机关、单位按照涉密岗位确定标准,确定涉密岗位及其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关于涉密岗位确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确定涉密岗位及等级。涉密岗位分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岗位。(2)关于涉密人员确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其中,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不在涉密岗位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保密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涉密人员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上岗保密管理要求。(1)关于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2)关于上岗保密管理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并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机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机制,充分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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